最高院:国家政策对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5-05-16 16:43:44
青岛市崂山区国土资源局与青岛南太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根据《民法通则》第6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除一定要遵守法律外,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国务院下发的有关规范整顿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通知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贯彻配套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属于国家政策。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2002年7月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的,属于对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以及是否解除问题,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三个:一是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生效,二是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三是一审判决是否违反“不告不理”民事诉讼原则。
关于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双方所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意思表示线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案讼争土地已经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3]52号批复批准,属于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出让方案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根据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需要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供地方案,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地方案后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然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本案中,作为市、县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崂山区国土局与作为土地使用者的南太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前,虽然没有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但这属于崂山区国土局在办理有关供地手续过程中程序的简化或者遗漏,不属于违反《合同法》第52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在崂山区国土局与南太公司于2003年1月6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不久,即2003年2月1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了合同项下宗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和征地手续,同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将供地情况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这表明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下的土地已经履行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征地手续,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条件,不再需要将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报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合同项下宗地符合建设用地条件,可以进入土地出让市场。双方于2003年1月6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效力自此得到补正,符合《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精神。故崂山区国土局主张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是一部地方性法规;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是国土资源部为加强土地管理而制定的部门规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一)》第4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能被确认为无效,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作为确认合同无效的依据。因此,崂山区国土局提出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部门规章,应认定为无效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此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在2002年7月1日前未经市、县政府前置审批或者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而在此后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改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崂山区国土局提出其出让讼争土地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规定需要完善招标拍卖挂牌手续,无法继续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岀让合同》,属于对相关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影响到相关合同能否实际履行还有是不是解除的问题,不影响和限制合同的效力,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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