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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8-20 11:26:17

  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建设,稳妥推进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实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和高水平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省政府《关于下达2021年浙江省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省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有关意见的函》(自然资规〔2018〕189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十四五”时期,全省围绕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建设的总体要求,大力推进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形成布局集中连片、农田设施完善、生态良好、适合规模种植和现代农业生产的优质永久基本农田250万亩以上,其中千亩方、万亩方项目区不少于1000个。

  1.规划先行。各地要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严格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的要求,以“国土三调”图斑为基础,将可以长期稳定利用的现状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分布集中的区域,各地要按照“四至封闭,边界清晰,规模适度”的要求,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区内的其他农用地(含标注恢复属性的地类)、未利用地及零星建设用地规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分步实施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程。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完成前,各地可以先实施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在规划编制中将项目区整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

  2.质量优先。各地要围绕打造布局集中连片、农田设施完善、生态良好、适合规模种植和现代农业生产的优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把质量放在第一位,参照高标准农田设计标准,提升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定位,高质量实施集中连片整治工程。

  3.系统设计。各地要按照整体整治、系统整治的要求,全面分析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以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统筹实施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功能恢复、整治补充耕地、建设用地复垦、耕地生态建设等各项工程,将项目区建成美丽田园。

  4.用途管制。各地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创新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利用机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集中连片整治后形成的永久基本农田要优先划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5.数字赋能。各地要按照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做好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上图入库工作,将整治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1.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区内修缮、新建农田水利设施、机耕道路,提高灌溉保证率和耕种便利度;整合归并耕地地块,有水源条件的区域实施旱地改水田,提升耕地质量等级,满足农业机械化、现代化生产要求。

  2.耕地功能恢复。项目区内的就可以恢复属性地类、工程恢复属性地类,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整治,采用清理或工程措施,进行地块平整,覆盖优质耕作层表土,恢复耕地功能。

  3.整治补充耕地。项目区内宜耕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土地整治,优先开发为耕地,用于补充耕地,保障耕地占补平衡。

  4.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区内的零星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用地整治,优先复垦为耕地,形成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可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5.耕地生态建设。项目区要采用生态化工程措施,建设生态渠、生态坎、农田防护林,全面治理污染土壤,建设生态田园、美丽田园。

  2.连片度指标。项目区原则上不突破连绵山体、大江大河,耕地分布集中连片,适宜机械化、规模化粮食生产。

  3.坡度指标。平原、盆地区域项目区坡度在6度以下,低丘缓坡区、山地丘陵区坡度在15度以下。

  4.生态指标。项目区耕地无污染,土壤清洁、土质良好,沟、渠、路、农田防护林等符合生态化要求,采用节水灌溉技术,可保留适度的生态用地。

  5.工程指标。项目区内耕地质量提升、耕地功能恢复、整治补充耕地、建设用地复垦等土地整治工程规模不少于项目区总面积的20%。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按照土地整治项目来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立项审批,县级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中千亩方、万亩方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

  1.县级立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利、林业、环保、财政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做好项目区选址和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编制等工作,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其中千亩方、万亩方立项后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

  2.立项备案。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耕地保护监督平台备案,其中千亩方、万亩方经市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后备案。

  3.项目实施。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百亩方、千亩方原则上一年内完成施工,万亩方可分期实施,一般不超过两年。

  4.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立项审核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具验收意见。

  5.项目复核。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县(市、区)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做全面复核,省自然资源厅以市为单位,按照不少于项目数的30%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省市共同把好工程质量关、耕地质量关。

  6.验收备案。对省市复核通过的项目,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级耕地保护监督平台备案。涉及新增补充耕地指标的,经省级备案通过后,报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系统备案。

  1.适用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有关支持政策。在确保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项目区内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布局更集中的前提下,因耕地集中连片整治需要,允许对项目区内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适度调整。整治后经验收合格增加的优质耕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库。项目区内涉及标注恢复属性以外的林地,允许在县域内林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调整林地布局。

  2.允许“十二五”以来已开展过土地整治的地块纳入整治范围。对项目区内已经开展过土地整治的地块,特别是“十二五”以来已整治过的地块,允许纳入项目区开展集中连片整治,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工程,加强完善农田配套设施,提升耕地质量,产生的新增水田指标、粮食产能指标,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自然资源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3.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省厅每年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考核,对考核认定的优秀县(市、区),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4.返回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经省厅复核认定的通过开展集中连片千亩方、万亩方整治产生的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按50%返回给当地。

  5.省财政给予支持。经省厅复核认定的千亩方、万亩方,省财政按照整治形成的集中连片耕地面积给予资金支持,具体政策另行确定。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作为当前耕地保护的重要工作来抓,作为当前促进粮食生产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措施来抓。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指导,全力推动整治工作,确保完成省厅下达的2021年度整治任务和“十四五”整治任务,6月20日前将整治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的情况书面报厅耕地保护监督处。

  2.统筹协同实施。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农业、水利、林业、环境、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整治工作组织协调、规划设计、指导服务,要将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项目纳入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与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

  3.落实建设资金。各地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将百亩方、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列入造地改田专项资金应用限制范围。鼓励各个地区采用EPC(工程总承包)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整治。

  4.维护群众利益。各地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流转、青苗与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下载《全省千亩方、万亩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任务表》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工作的通知》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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