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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09-13 07:34:15

  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做到从严要求,保证进度,现将《漳州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电〔2004〕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的精神,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依据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是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去年以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和深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思想上予以格外的重视,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有关工作的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一)认真贯彻。要坚决执行《紧急通知》的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的治理整顿。在治理整顿期间,严格执行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各地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前期进行的开发区清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相结合起来,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内容与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三)突出重点。要紧紧围绕中央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把住土地供给关,有效控制投资规模,在全面清理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清理检查去年以来的新上项目用地情况,整顿违法批地、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明确责任。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对本辖区内的治理整顿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开发区要及时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各负其责。

  (五)加强督查。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和本方案的安排,及时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农业局、建设局、监察局和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将依据情况,结合专项检查,适时对各县(市、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和验收。

  根据《紧急通知》要求,从现在开始,要集中半年时间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重点,在全面清理检查基础上,重点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做到底数清楚、内容详实、不缺不漏。治理整顿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全部用地审批情况,填写上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等问题做全面清理整顿。

  (二)清理检查2003年1月1日以来的土地占用情况,重点清理未批先用、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土地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三)检查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情况,整顿占而不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等问题。

  (四)清理检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与使用情况,整顿随意减免、侵占或挪用使用费等问题。

  (五)清理检查被征地农民集体补偿安置情况,整顿拖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和随意降低补偿标准等问题。

  以上第1、2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提供项目审批情况;第3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结合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4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负责;第5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和市审计局负责,结合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一并进行;第6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部署方案进行。

  (一)认真自查。自查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进行,自查内容主要是检查2003年1月至2004年4月期间 新上项目的用地情况(具体清查要求详见附件)。各县(市、区)要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上,集中做全面自查,认线日前完成本县(市、区)内所有新上项目用地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汇总上报给市国土资源局,同时提交清理整顿报告并抄送市计委、财政局、农业局、建设局、监察局和审计局。

  (二)全面督导。市国土资源局、市计委、财政局、农业局、建设局、监察局和审计局对全市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做全面督导,督导以听取汇报为主要形式。对清理检查和整改工作措施不力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导。

  (三)统筹抽查。除督导外,市国土资源局、市计委等部门还将对已经部署的其他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进行专项抽查,开展专项抽查时,将对以上六项治理整顿工作一并检查,形成检查综合报告。

  (四)严格验收。对于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各县(市、区)按原有部署确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牵头部门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六项内容必须在8月中旬前完成汇总,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同时抄送有关部门。8月中旬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计委、财政局、农业局、建设局、监察局、审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做全面验收。

  (一)对《紧急通知》下发后清查出的去年以来发生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紧急通知》下发后,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理。

  (二)经自查发现的土地占用和土地审批问题,由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对不主动自查自纠或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处理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除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可以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对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分两期以上审批土地的,视为分拆批地,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铁路、管线项目用地除外。对违反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分拆批准项目,造成分拆批地的,分拆批地的主要责任由分拆项目的审批机关承担。分拆申请用地的行为按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论处。

  (四)凡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凡未按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的要求编制和调整近期建设规划的,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用途的土地,规划部门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没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38号)的规定,对国家明令禁止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建设项目,决定停止建设的,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要求的拟建项目,决定取消立项的,不得受理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不得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收回。对不符合环保规定、城市规划、项目审批等建设程序以及信贷政策等要求,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

  (一)从严要求,保证进度。从始至终坚持“一要抓紧,二要从严”的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严格掌握标准和政策,从严清查、从严整改、从严抽查、从严验收,绝不走过场,保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按时完成,达到治理整顿目标。

  (二)加强配合,搞好协调。这次治理整顿涉及国土资源、计委、财政、农业、建设、监察、审计等多个部门,要继续发挥已形成的“部门配合”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协调,共同完成好治理整顿工作任务。

  (三)严格执法,查处案件。继续实行重大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罚、公开追究、公开曝光”的工作机制,从严从快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从严查处。坚决执行中央政令,维护中央宏观调控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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