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4-10-21 18:31:36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建[2005]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设计,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做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核检查,经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资本预算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第九条县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下达的资本预算和预算指标控制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其中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不能低于省下达的计划、预算不得突破预算控制数,经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后下达项目资本预算和预算指标。
第十条项目资本预算和预算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如果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投资总规模中任何一项,应按原批准程序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不涉及以上内容调整的,由市级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县(市、区)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及时落实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法人单位为项目资金的核算主体,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目提取项目资金。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实施工程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管理。
合同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合同的标的,含项目的范围、质量和要求;工期;完成标的所须支付的货币总额,支付条件和方式;签约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对签约双方所规定的保证性条款,违约责任等。
项目公告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法人单位、项目实施工程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的安排项目资金的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内容,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额外支出。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应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法人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理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法人单位不可以申请拨付工程款,项目实施工程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项目实行全成本核算。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8%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施工设计、土地清查、土地测绘、项目招标和工程监理等发生的费用。
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最重要的包含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最重要的包含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在不超过工程项目施工费袱的比例内按实列支。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竣工测量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在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的比例内按实列支。最重要的包含: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另外的费用等。
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明显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法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有关凭据,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财政部门依据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及时拨付资金,保证项目实施需要。项目竣工验收前应预留15%左右的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仍应预留5%左右的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量保证(保修)期满后拨付,保证(保修)期按合同约定。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该依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资金支付。
财政部门要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每个项目必须单独建帐,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组织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单位应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县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自验,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验收。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接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亦可委托市级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验收。项目资金如有结余,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二十条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项目规划设计任务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不是满足耕作的要求,沟、渠、路、涵是否配套;工程建设质量是不是符合项目建设要求;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是不是满足财政财务管理要求;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是否完整准确;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是不是满足要求;土地权属调整是否科学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档案资料是否装订成册,管理是不是满足要求;新增耕地面积认定是否准确;项目实施后的效益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的资格,追回项目投资。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组织实施、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经常性的监督与检查,追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真实的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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