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天津一批土地要征收!预公告发布!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5-04-19 23:48:55
近日,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发布一批征收土地预公告,涉及津南区、武清区、滨海新区等区域的多宗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及津南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园区雨污水泵站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农业园区雨污水泵站工程建设。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科技大道、西至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制镇、南至阳景道、北至天津滨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制镇的土地,面积约0.89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违规批建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李家圈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及津南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机器人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津南经济开发区中惠道、中宏道道路工程和雨水泵站工程建设项目建设。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总公司城市、西至集贤路、南至津南大道、北至李家圈村水田的土地,面积约1.77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东周庄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及津南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津南经济开发区(工业机器人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用于津南经济开发区中惠道、中宏道道路工程和雨水泵站工程建设项目建设。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李家圈村村庄、西至集贤路、南至东周庄村水田、北至东周庄村水田的土地,面积约0.11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津南区双桥河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后三合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津南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专项规划,规划土地用途为工业等用地。
拟征收你村位于东至慧文路,西至慧科路,南至双港镇后三合村城市,北至睿诚道的土地,面积约5.84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津南分局等部门,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违规批建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新城镇邓善沽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关于国兴路(中建道-永志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津滨审批一室准〔2020〕227号)文件,用于国兴路(中建道-永志道)建设。
拟征收你村位于滨海新区新城镇邓善沽村,四至范围见附图,用地面积约3.0121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由新城镇人民政府、市规划资源局滨海分局、区农业农村委会同邓善沽村集体经济组织,赴拟征收地块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89-01-167011)、《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89-01-181329),用于新建03单元01-19地块、02-05地块、03-01地块公园绿地项目及新建03单元02-03地块、03-03地块南侧绿化工程。
拟征收你村位于武清区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东至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南至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西至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北至大王古庄镇丁辛庄村)的土地,面积约3.2588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拟于2025年4月15日起,由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代码-48-03-002058)、《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代码-89-01-768990),用于新建古蕴路(京滨大道-拓展区01单元南侧边界)道路绿化工程及泰元道(古达路-古昌路)道路绿化项目。
拟征收你村位于武清区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东至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南至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西至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北至大王古庄镇陈各庄村)的土地,面积约0.4675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拟于2025年4月15日起,由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89-01-167011)、《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明》(项目代码-89-01-181329),用于新建03单元01-19地块、02-05地块、03-01地块公园绿地项目及新建03单元02-03地块、03-03地块南侧绿化工程。
拟征收你村位于武清区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东至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南至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西至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北至大王古庄镇距城堡村)的土地,面积约1.0583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拟于2025年4月15日起,由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拟征收大王古庄镇大营村农民集体土地。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天津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登记表》(项目代码-89-01-768990),用于泰元道(古达路-古昌路)道路绿化项目建设。
拟征收你村位于武清区大王古庄镇大营村(东至大王古庄镇大营村,南至大王古庄镇大营村,西至大王古庄镇大营村,北至大王古庄镇大营村)的土地,面积约0.0505公顷。准确面积和地类以土地现状调查确定的面积和地类为准。
拟于2025年4月15日起,由大王古庄镇人民政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武清分局、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赴你村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请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支持配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抢栽抢种的青苗等,征收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