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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召开

来源:m6米乐娱乐    发布时间:2025-06-04 09:50:21

  按照“坚持开门搞教育整顿”的原则,根据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七指导组要求,4月22日,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全市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公布查纠整改环节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新闻发布会上,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负责人,分别就全市党委政法委系统、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做发布。

  政法系统顽瘴痼疾是长期存在的积弊沉疴,是执法司法明显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影响政法队伍形象的重要根源。这样一些问题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降低了社会对政法机关的信任度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暴露出少数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为民理念不牢固、执法司法权力制约监督不到位、政法队伍教育管理监督机制不健全等深层次问题。此次,党中央、省委和市委明确把整治顽瘴痼疾作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四大任务”之一,作出部署安排。

  同时,为便于社会各界对我市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工作做监督,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此次政法系统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内容。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的;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 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

  (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4)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1)对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地方政法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2.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该工作人员任职法院辖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从事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很明显问题未曾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制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量刑畸轻,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4)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违反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违规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违规从业;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后三年内、其他工作人员离任后二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1)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法律法规,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3)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4)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5)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对一些政府“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行政合同、不兑现行政承诺”等问题司法监督不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一气,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6)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审判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整治内容主要有: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等六个方面。

  2.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主要有: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检察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等四个方面。

  整治内容主要有: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等两个方面。

  整治内容主要有: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的;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的等十一个方面。

  整治内容主要有: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请“减假暂”而不报请,导致罪犯在监所死亡等难以处理的后果,监督不力的等七个方面。

  整治内容主要有: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违反《检察官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充当司法掮客。检察机关原领导干部和检察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和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检察院间工作关系、原任职检察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及亲属、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等三个方面。

  整治内容主要有:办案中未贯彻少捕慎诉慎押理念,对情节轻微的犯罪批捕或起诉后被判缓刑、免刑甚至无罪的;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犯罪,该捕不捕、该诉不诉、重罪轻诉,或者对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等八个方面。

  整治内容主要有:法律文书内容表述不准确、不规范、结构不完整等问题;未及时公开法律文书的问题等五个方面。

  (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办案人员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导致填报不主动或凑数填报的;

  (3)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影响案件公正办理的;

  (5)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6)超越职权下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撒销案件、终止侦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7)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保密管理、依法保护民警如实记录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

  (8)宣传教育不到位,公安机关内部认知度不高,尚未形成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的;

  (4)经过侦查,符合撒案或终止侦查条件,不及时撤案或对嫌疑犯终止侦查的;

  (5)违规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保证金管理不规范、保证人不合格的,或者保而不侦、以保代侦的;

  (8)落实湖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实施建议》(鄂公通[2020] 19号)不力的;

  (9)对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案件不进行实质性侦查,长期搁置案件的;

  (1)提请罪犯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在把握实体条件、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的;

  (2)直接或者纵容、唆使他人捏造事实或者出具虚假考核立功材料、病情鉴定、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结论为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4)干预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施加压力要求他人违规违法提请减刑、假释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

  (2)对无管辖权的案件线)以涉嫌刑事案件为名,替经济纠纷一方“拉偏架”,迫使经济纠纷另一方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放弃合理利益诉求的;

  (1)民警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规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或者违规参股借贷,或者违规受雇于任何组织、个人的;

  (2)民警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民警分管的辖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违规从事可能会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该党员干部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

  (2)滥用强制措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选择性执法、逐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乱收滥罚、吃拿卡要及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执法突出问题;

  (3)枪弹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民警思想动态掌握不及时、制度实施细则不完善、内部防范检查不严格等公务用枪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

  (4)关于“”特别是官僚主义,基层党组织管党治警力度偏弱,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缺位,涉“车酒赌毒密网”等队伍管理突出问题。

  (1)少数领导干部不了解、不重视、不带头记录填报,落实“三个规定”不力,责任传导层层递减;

  (2)教育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干警不清楚、不掌握“三个规定”内容,不愿、不会、不敢或不如实填报,社会认知程度不高,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普遍共识尚未形成;

  (3)相互请托,接受请客送礼或其他利益,违反规定说情打招呼,过问和干预案件;

  (4)与涉案对象或利害关系机构和个人不正当接触、交往,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5)填报记录、通报、倒查追责、检查督导等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配套措施滞后。

  (1)个人经商办企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2)违反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3)违规参股或利用公权力、关系网非法融资、高利放贷、有偿担保、低于银行利息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管理服务对象借款;

  (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其管辖的地区和经营事物的规模内从事可能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1)编造虚假考核立功材料、虚假病情鉴定和相关评估报告;对社区矫正对象行政奖励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审批。

  (2)办理减刑、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核把关不严,启动、提请、批准、公示、公开等各环节程序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要求。

  (3)减刑、暂予监外执行具体案件中接受请托、收受贿赂,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甚至充当涉黑涉恶罪犯或其他重点罪犯保护伞。

  (4)在减刑、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管理工作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审核把关不严,违规违法办理外出、迁居等导致脱管、漏管。

  (1)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及开除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幕后担任“法律顾问”、行政辅助人员,充当司法掮客,搞利益输送。

  (2)司法人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特别是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等,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廉洁。

  (1)公证人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规则,不履行审查核实职责,为不真实、不合法事项出具公证书;

  (2)公证人员故意违规违法办理错证、假证,私自出具公证书,谋取不正当利益;

  (4)鉴定人接受有关人员请托,违规违法进行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甚至虚假鉴定。

  (1)对习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还不够坚决有力;

  (2)压实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部署安排多,督促检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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